财政审计不再做结算依据

***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国家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财政审计不再做结算依据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高院答复:除双方合同约定外,审计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意思是明确约定以财政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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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法律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对船舶建造工程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审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武断地将审计结论作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首先,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其次,推动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地位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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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文件

1、法律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对船舶建造工程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审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武断地将审计结论作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2、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3、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4、没有相关法律或者文件规定不能在合同里约定以审计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6、最高院答复:除双方合同约定外,审计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下:正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各级***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3、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不能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对船舶建造工程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审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武断地将审计结论作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反而言之,除非合同签订时双方自愿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其他任何情况,都可以不把审计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没有相关法律或者文件规定不能在合同里约定以审计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到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明确约定以财政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规定***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解答】主要表现形式:部分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等管理职责,以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规范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要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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