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不同
1、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帅为主。
2、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在性质、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方面都有不同。结算审核是指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的审核,属建设管理活动;而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属行政监督。
3、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需要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以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工程签证单、设备、材料价格确认单,设备、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单等资料,主要针对构成工程造价的三个要素——工程量、清单价格、各项取费(量、价、费)进行逐项核实。
4、竣工结算的主体主要是项目部门、施工单位和财务部门等相关方,在结算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而竣工结算审计的主体则是专门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团队,他们是独立的、中立的,对结算过程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和评价。竣工结算与审计联系之一:信息共享 竣工结算和审计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信息共享。
5、标的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从业人员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6、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区别如下:包括范围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包括20款,即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基金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
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
1、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
2、法律分析:审价与审计是两个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
3、工程结算审计是对该工程进行全面审计,它包括:1)工程量的核对;2)套定额的校对;3)取费的核对;4)材料价差的核对。审价只是单一的审计方法,也就是说就研究价格的真实程度,至于工程量、套定额等名义考虑。
4、法律属性:审计是行政法律行为,而审价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涉及范围:审计主要关注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国家资金有无截留、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而审价则主要对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计算审核。
5、行政审计和工程结算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规依据、行为[_a***_]有着严格的区别。前者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行为等。
6、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审价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但工程审价和工程结算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程审价是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一部分,负责对项目各个阶段的费用进行审核和控制,而工程结算则是项目竣工后最后一个阶段的核算和结算过程。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法律分析:审价与审计是两个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
法律主观:在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由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叫“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这个主要是以工程审价为重点。两个报告差一个字,会计师事务所叫“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叫“结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