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几日内完成
1、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审计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法制审理科。 第十条 法制审理科审理项目的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或局长批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2、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控制暂行办法》,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交书面审计报告意见书和审计工作底稿。
3、日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披露时间
1、法律主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和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3、在时间安排上,上市公司业绩报告的披露时间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一季报的披露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二季报(中期报告)为7月1日至8月30日,三季报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而四季报(年报)则为1月1日至4月30日。
4、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而且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5、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审计报告日应如何确定?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在审计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后,注册会计师可选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审计报告日期:(1)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2)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审计报告日就是CPA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确定审计报告日应当考虑的因素有3个,分别是:(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确定审计报告日期应考虑的条件有: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经编制完成;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之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财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管理层。